世界即时:广东广州,一男子的女邻居以家里要清洗渔池和装新的过滤器、供氧设备为由,将鱼寄养在其家中

2023-02-17 02:55:38 来源:开车达人王一


(资料图)

广东广州,一男子的女邻居以家里要清洗渔池和装新的过滤器、供氧设备为由,将鱼寄养在其家中。可不曾想,几天后男子家价值26万的鱼却全部死了。事后男子以邻居事先没有如实告知鱼有病、存在过错为由,将邻居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邻居赔偿其经济损失26万元元,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万元。

吕先生早年通过自己的打拼,积累了丰厚的财产,并在一个高档别墅区购买了一套带有花园的别墅。吕先生喜欢养鱼,别墅装修时其就在花园处,设计了一个鱼池用于养鱼。某天小区邻居陈女士通过业主群找到家里鱼池比较大的吕先生称,其家中的鱼池要装新的过滤器、供氧设备及清洗一下鱼池,故想将其家中的鱼寄养在吕先生家中,并表示可能支付一定的费用。吕先生想着大家都是邻居,没多想就同意了,并在微信中明确表示不需要任何费用。可不曾想,寄养的第三天早上,吕先生出差回家后却发现包括自己家的鱼在内,全部都翻了肚,一条不剩全死光了。

事后吕先生第一反应是缺氧所致,可检查所有设备都是正常后,吕先生先告知陈女士、后找来专业人士检测水质及鱼的死亡原因。结果却发现鱼都是得了同一种病而死的。吕先生得知实情后,气愤不已并第一时间找到陈女士理论,主张陈女士家的鱼有病却不事先告知,因此要求其赔偿。可陈女士却声称自己的鱼没病。可吕先生却不相信并认为陈女士就是因鱼得病才对自家鱼池进行大改造的。随后吕先生从陈女士家中的鱼池处取样送检,结果却发现两家的水质都是一样的。即基本可以确定是陈女士家中的鱼得病在先的。事后陈女士却又声称其事前是不知情的。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吕先生将陈女士告上法庭,不仅要求其赔偿其经济损失费26万元,同时还要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万,理由是这鱼其精心养了5年。本案是因生活琐事而引发的民事纠纷,根据民法举证原则,原告吕先生一方有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需就自己的诉求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吕先生想要胜诉,必须要先拿出证据来证明其诉求是有事实依据的。随后吕先生在法庭上,提交了其购买鱼时的支付凭证、卖鱼商人的证言、水质及鱼死亡原因检测报告等证据,拟证明其自家的鱼是五年前购买的,且价值确实是26万元。

可陈女士却反驳称,自己事前并不知情,且吕先生事前也应当有谨慎、注意义务,故不应当由其一方来承担责任。陈女士的意思就是说,其之前不知道鱼得了病,吕先生在同意帮忙寄养前,就看过鱼。既然其同意帮助,就表示其也认可鱼是没有得病的,因此,其认为自己无需为此承担责任。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遭受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责任;被侵权人也存在过错行为的,可以减轻或免除侵权人一方的责任。那么双方谁的主张,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呢?首先,吕先生是无偿帮忙寄养,且其并非专业人士,其无法通过肉眼来分辨陈女士家的鱼到底有没有病,且其无相应的义务。因此吕先生并没有过错。其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就其反驳对方的主张,应当举证证明,否则不能成立。

也就是说,在吕先生能够证明其家里的鱼是价值多少钱,且能证明是因陈女士的原因造成其经济损失的话,陈女士要反驳对方的主张,就要拿证据来证明,否则法院就会支持吕先生的诉求。

最后,主张赔偿精神损失费是指因他人的过错行为,造成其精神遭受到严重损害的程度,才能适用。

综上,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定陈女士需赔偿吕先生经济损失26万元,但驳回其主张赔偿精神损失费等其他诉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都不服,并提出上诉。在上诉时陈女士认为,即便其要为此承担责任,这个责任也应该是一人一半。而吕先生则认为,这些鱼其已经喂养了五年、花了很多心血,且是其精神寄托之一,故应当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吕先生的购买记录可得知,这些鱼其养了五年且之前并没有死过一条,因此,一次全部死亡确实对其精神上会有所损害,故酌情判定陈女士需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000元。上诉后,陈女士总共需赔偿吕先生共计26.5万元。

关键词: 供氧设备

推荐内容